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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 )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東縣立蘭嶼中學高中部學生成績評量依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三、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
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每學期定期評量次數國中應為三次;國
小應為二至三次,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四、國民中小學各學習領域及選修項目成績之評量,依語文、健康與體育
、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
分開辦理。國小一、二年級應將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
等三領域合併為生活課程進行評量。

五、各學習領域成績之評定應本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二者並重為原則。各
學習領域成績及選修項目之計算方式由各學校自行訂定之。
各校得針對前項之規範內容另訂作業要點以作為評量之依據。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紀錄
內容至少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成績等
第、出勤情形及獎懲紀錄等,其格式及相關表冊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之。學生如對成績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單之日起一週內向
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定期評量時,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
結算前辦理。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三)未經准假無故缺考者,除學校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其缺考科目之
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學期評量成績結果,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國中學生各學習領域成績經評定後,學校
得視實際需要實施補救教學措施;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列為丁
等者,應由學校進行專案輔導。
(二)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國小學生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
為丁等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評
定為乙等以下者,應由學校進行專案輔導。
(三)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學生,其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
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查委員會審核,未達行為檢核項目「大部分
符合」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由學校進行專案輔導。

九、國中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1.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有三項學習領域總成績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2.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
成績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二)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有三項學習領域總成績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2.日常生活評量: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或九年級第二學期符合
下列規定並經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1) 任一學期內曠課節數未超過四十節。
(2) 修業期間經輔導改過銷過後,未達三大過者。含折算累計之
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3) 任一學期內事、病假及曠課節數合計未超過該學期授課節數
三分之一。
學生於九年級第二學期因罹患重大疾病致不符前項第二款第2目(3)規
定,經提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發給畢業證書。
十、國小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畢業總成績在學習領域評量有四個領
域,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均評為丙等以上。
(二)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畢業總成績在學習領域評量有四個領
域評為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
員會審查通過者。

十之一、各國民中小學應設置「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
研議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由訓(教)導主任擔任召
集人,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等組成
之,並將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之。

十之二、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
錄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導師依學生表現紀錄之,各任
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十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依本補充規定,訂定作業要點。